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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水 利
1999年  第4期
总430期  4月12日出版

目录

水事司法文书的送达方法

立清君

    在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明确规定水事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即:按照直接、留置、委托、邮寄、公告等五种方法送达水事案件的司法文书。正确送达水事案件司法文书是确保水利执法程序合法的重要内容。可是,在当前的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水事司法文书的送达往往遭到相对人的拒收,所以,送达时普遍存在欺骗、胁迫等问题。那么,怎样正确送达水事司法文书呢?

    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水事案件相对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水事司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留置送达。目前,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在保护证人方面目前还存在重大缺陷,水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这种方法往往也很困难。那么,可以邀请公证人员到场公证,或单位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到场作为见证人签名盖章,留置送达。也可以采取照相、录像方式留置送达,但照相、录像应注意以下问题:(1)送达的司法文书要写成布告形式,张贴到相对人经常过往处的显著位置,公告上要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相片、录像带上送达文书的内容要清晰可见。(2)相片、录像带上应有受送达人的身影或是共同居住成年家属的身影。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人员的身影。

    二、委托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委托其他司法机关代为送达。

    三、如果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他们有固定住址、传达收发室时,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水事司法文书。

    四、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水事法律关系双方若在同一县或市(地区)境内,可以在该境内最高级别报刊上发表公告,公告送达。

    送达水事司法文书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应引起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为水行政诉讼最后胜诉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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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梅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