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程晓冰
一、日本水资源的概况
日本国土基本上处在多雨地带的亚洲季风气候区,近100年的平均降雨量约为1714毫米,相当于世界平均降水量970毫米的两倍。但由于日本国土面积相对较小,人口密度相对较大,所以日本的年人均降水量仅530立方米,为世界平均值2700立方米的1/5,属资源性缺水国家。
日本全国的水资源赋存量(从降水量中减去因蒸发汽化所散失之量,再乘以该地区的面积所得的值),平水年约为4200亿立方米,枯水年约为2800亿立方米,但这些水资源赋存量有相当大的部分集中在梅雨期以及台风期,加之河川长度不大,降雨后产生的水量未被利用即流人大海。实际上可利用的水资源量,约为枯水年水资源赋存量的六七成左右。
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保护好有限的水资源,日本政府制定了较完善的水资源法律体系,各直属机构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依法行政,如国土厅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农林水产省负责灌溉排水工作,通商产业省负责工业用水,厚生省负责生活用水。
二、日本水资源的开发
100多年前明治维新后,日本明治政府就模仿欧洲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公布实行了河川法。从此,日本开始了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历史。
按照用途,日本水资源开发分为三类:
1.生活用水:包括家庭用水、商店、旅馆、事务所、公用厕所和消防等都市用水。1993年,日本自来水的普及率已达到95.3%,可用水资源使用总量为169亿立方米,每人每日的平均水资源使用量为0.335立方米。
2.工业用水:包括锅炉用水、原料用水、制造品的处理用水、洗净用水、冷冻用水等,其中,大约有1/3是由工业用自来水供应。1993年的淡水补给量约有154亿立方米。
3.农业用水:包括灌溉、畜产用水等,其中水田灌溉用水占农业用水总量的95%。1993年农业总用水量约为586亿立方米。
日本的水资源开发分为四类:
1.“治水”。就是防治水灾。
2.“利水”。利用江河水资源,其中包括灌溉、城市、工业用水和水力发电、航运等。
3.“保水”。保护水质、防治污染,通过森林保护和流域管理来减少洪水流量,增加枯水流量。
4.“亲水”。人们利用水造就自然环境、风景的亲近活动。
三、水资源的保护
日本在水资源保护与环境行政方面有两部法律,即《公害对策基本法》和《自然环境保护法》。1993年11月,《环境保护法》制定出台,1994年12月,内阁会议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指出了长期的、综合性的环境行政路线。环境基本计划提出了“实现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自然和人类的共处”、“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行动”、“开展国际性的活动”等长期目标,计划将“保护水环境”放在为了“实现以满足环境容量的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的措施中。
在日本只有在河流中的水超过河流正常流量时才可取水。正常流量从航运、渔业、景观、流水的保洁、盐害的防治、河口阻塞的防治、河川管理设施的保护、地下水位的维持、动植物的保护等各方面来规定。为了使环境负荷不超过正常流量,保证自然循环过程中的净化能力,保护水域生态系统,保证水环境的安全,日本政府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1.制订了一系列的环境标准
有关生活环境的有 BOD、 COD、DO等环境标准。为了防治富营养化,对湖泊又制订了总氮和总磷的环境标准。对含汞底质和含PCB底质,规定了暂行消除标准。“一律标准”(国家规定的排水标准),对锦、氰等24项影响健康项目和16项生活环境项目规定了标准值。
在污染源较集中的水域,有些地方还制定了较“一律标准”更严格的标准(追加标准)。
2.对某些特殊区域实施排水总量控制
对于因人口和产业集中的区域,以及大范围向封闭性水域(湖泊、内湾、内海)排放大量生活污水或产业污水的地区,引入了排水总量控制制度。
3.建立了无过失赔偿责任制度
事业单位因生产活动排放有害物质,造成了危害健康的灾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4.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制
①加强公用水域水质监测。依据水质污染防治法,都道府县首长及政令市长负责公用水域水质的日常监视所需费用,而环境厅则负责有关编写监测计划费用和公用水域水质检验的费用。
为了加强公用水域水质的日常监测,在公用水域的重要地点设置自动水质监测器,截止到1995年底,已设置165处自动水质监测器。
②重视排水水质的监视。依据水质污染防治法,都道府县首长及政令市长为了监视工厂和事业单位遵守排水标准的情况,必要时要求工厂和事业单位上报污染情况报告或者进行检查。
5.加大生活污水的处理力度
1990年6月,日本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防治生活污水对策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①明确有关生活污水对策的行政职责,即要求市町村领先建立完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生活污水对策的启动工作。同时要求都道府县综合协调,国家则承担普及知识和支援地方政府的责任。
②明确国民的职责。为了保护公用水域的水质,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应正确处理烹调废料、废食用油和使用洗涤剂等,要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生活污水的处理,并规定排放生活污水时应设置处理生活污水的设备。
③有计划地推广治理生活污水对策。对未能保证水质环境标准的地区,由都道府县指定为生活污水对策重点地区,并要求所属市町村拟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对策推进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④建立了扩大总量控制地区的“指定地区特定设施”的制度。
6.加大基础设施(下水道)的建设力度
日本的下水道建设,是根据下水道整备五年计划进行的,第八个下水道整备五年计划的年度为1996~2000年。项目总投资为25兆日元,主要配合公害防治计划、封闭性水域的总量减少计划以及湖泽水质保护计划的实施,提高水质环境标准,完善中小市町村的设施等。估计到2000年底,下水道的普及率将达到70%。
在完成下水道建设计划的同时,日本政府还实施了市区的污水净化示范项目。
7.重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1989年6月,日本再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禁止含有害物质的水渗入地下,以及都道府县首长等日常监测地下水等措施。并对都道府县首长的日常监测地下水质的费用,制定了补助制度。1996年2月,环境审议会又提出了“有关防治地下水水质污染的水质净化对策的办法”,并据此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于1997年4月1日正式施行。
| (作者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 | 责任编辑张名立 |
网页制作 CWS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