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利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 施章仁 从长江流域1998年水利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对水利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应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水利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大部分新开工项目在1998年汛后才开始进行前期工作,要在短期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做好报批工作,任务很艰巨。 2.投资计划多头管理。1998年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绝大多数由计委系统下达,水利部门参与不够,而作为综合计划管理部门的计委对项目前期工作了解不够,造成一部分项目有资金计划而前期工作不够完善,无法按基建程序办事,形成边施工边报送设计报告的局面,有些项目投资安排与水利规划衔接不上,缺乏科学性。 3.拨款程序复杂,影响资金的及时到位。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下拨到各省(市)财政部门,各省(市)财政再通过地(市)财政下拨到各有关项目所在县财政,然后由县财政下拨到工程项目,周转时间长、程序复杂、关卡多,影响资金及时到位。 4.地方专项资金承贷主体不恰当。水利工程中的防洪、灌溉等甲类项目是社会公益性工程,其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但有些地方专项资金的承货主体是各项目所在市、县水电局,水利部门不存在偿还甲类项目建设投资的义务和能力。因此,水利部门作为地方专项资金的承贷主体是不恰当的。 5.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困难。目前大部分堤防工程建设仍延用过去的临时指挥部形式,由党政等相关部门参与,责权不明确。 二、加强水利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1.理顺中央水利投资计划管理体制。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各级计划下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各级水利部门是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质量负责。”由于投资计划管理方式的改变,不再由水利部门归口管理,势必造成责、权、利不统一,给水利部门对项目总体布局、质量、进度控制带来困难,也不利于水利部门多年来积极推行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的建立。因此,建议理顺投资计划管理体制,中央水利投资继续由水利部门统筹管理。 2.要充分发挥流域机构的作用。流域机构作为水利部在各流域的派出机构,代部行使流域内的水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流域内水利发展规划、计划等工作,在水利建设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条件。尽管国家计委、水利部颁发的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流域机构在工程计划管理、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计划下达与流域机构的沟通不够,给流域管理带来困难,使流域机构在统筹本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上的职责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不利于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3.正确处理好投资、进度和质量间的关系。由于专项资金时效性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形成实物工作量,以期实现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同时这批资金投资规模较大,加上中央其他投资以及地方配套投资,许多重点项目特别是重点防洪工程的年度投资较以往有成倍甚至几倍的增加。因此在这种形势下,特别要处理好按期完成投资和实现工程形象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的关系,尤其不能为了投资的如期完成而忽视质量控制,影响工程质量。 4.加强投资的宏观调控管理。由于紧间紧迫,一些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跟不上来,或因为其他主客观原因,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势必存在困难,而一些在建项目进度较快,可能会存在投资缺口。因此要加强对项目的信息管理.及时跟踪了解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建立健全信息反馈体系,并发挥中央宏观调控作用,及时将难以按期完成的投资在项目间作调整,以实现投资整体效益的充分发挥。 5.加强审计、稽察等监督检查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能滞留、挤占或挪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的审计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彻底杜绝资金的违规使用以及虚报资金完成情况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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