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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标准化承诺了什么?

  长达15年的中国入世谈判终于结束了。入世后,中国就要按照WTO规则办事,WTO有29个独立的协议,其中与标准化有直接关系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和《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减少和消除利用标准手段设立贸易壁垒的问题,经过多年的谈判,签署了TBT协议,所有WTO成员都必须承认和遵守这个协议。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现在的国家质检总局一直参与了TBT和SPS协议的谈判工作,在执行协议条款上我们已经作出了具体承诺:入世后,不仅要确保我国的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TBT协议的要求,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标准提出我们的意见,充分享受我国在WTO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TBT协议规定了WTO成员必须保证其制定的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标准不给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协议附件3是“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WTO成员应确保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和遵守良好行为规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地方政府、非政府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遵守此规范。

    为了适应入世需要,必须做好以下准备:作为政府部门必须坚持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一个国家只能有一套标准体系,尤其是国家标准,政出多门、标准制定重复,会使政府和企业无所适从,容易造成贸易纠纷;改变过去只会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方法,学会和善于用技术手段即标准手段管理经济,这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制定高水平的企业产品标准,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消费者要有标准化意识,学会用标准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标准制定和实施上必须坚持透明度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尤其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定过程中不仅要征求国内有关方面的意见,还要征求WTO有关成员方的意见。标准一经发布,就是市场准入的技术依据,进口产品要符合标准的要求,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执行同样的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WTO/TBT协议规定,成员方在制定标准时有国际标准的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来源:《人民日报》2001年10月8日/石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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