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洪水管理与防洪规划综述》简介

  从国土面积、流域和洪泛区大小、江河洪水量级和持续时间上看,美国与中国有相似之处,但因其地广人稀,洪泛区人口仅3000万人左右,远少于我国约6亿的洪泛区人口;日本的河流源短流急,洪水暴涨暴落,洪水大小和持续时间与我国相差一个量级,但从占国土面积约10%的洪泛区中,集中了全国50%的人口和70%的资产上衡量,与中国的情况基本相同,而其洪泛区人口和资产密度分别为我国的2.6倍和3倍左右。中、美、日防洪基本态势如表1所示。

表1 中、美、日防洪基本态势


项目 中国 美国 日本

洪泛区面积 约80万km3 约52万km3 约3.8万km3
洪泛区人口 约6亿人(50%) 约3千万(12%) 约6千万(50%)
洪泛区GDP 约5.5万亿人民币 约6.4万亿人民币 约17万亿人民币
洪水持续时间 数日至3个月 数日至3个月 数小时至数日
主要江河洪峰流量 数万m3/s 数万m3/s 数千m3/s
主要江河防洪标准 多小于50年一遇 大于50年一遇 多大于100年一遇
主要防洪措施 防洪工程与抗洪抢险 注重非工程措施, 主要依靠高标准防洪
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举 工程体系
年均水灾损失(EAD) 约1000亿人民币 约250亿人民币 约400亿人民币
年均水灾死亡人数 约5000人 <100人 <100人
EAD/GDP 1% 0.03% 0.2%

  近200年来,美国的洪水管理策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转变:1879年密西西比河流域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私人财产所有者各自独立的零散的防洪行为向着流域整体防洪策略的转折;1917年《防洪法》的制定结束了“唯堤政策”,多种防洪工程措施集成“控制”洪水的理念形成;1942年吉尔伯特·怀特博士《调整人与洪水的关系》一书的出版,提出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的洪泛区管理思路;1960年《防洪法》授权陆军工程师团开展辅助洪泛区管理的技术研究和开发,绘制洪水风险图和收集洪泛区基础资料,以提供洪泛区管理的基础依据;1966年众院465号文件提出了洪泛区管理基本章程,确立了洪泛区管理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与此同时11296号总统令,责成欲获得联邦资助的土地洪泛区开发利用开展洪水风险评价,自此,洪泛区管理进入制度化阶段;1968年《全国洪水保险计划》施行,1973年《防洪法》修订案中加入了强制性洪水保险条款,洪水保险得以在全国普及,1977年发布的《洪泛区管理11988号总统令》明确了联邦机构在洪泛区管理中的责任和决策程序,以洪水保险为主体的防洪非工程措施构架形成;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对联邦的水利工程开展环境评价,确定对洪泛区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制定非工程措施的替代方案,洪泛区环境问题成为决策指标;1993年密西西比河大水后,“给洪水以回旋空间”,成为洪泛区管理的一种新的动向,并在一些洪泛区开始实施。美国的洪泛区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政府支出、技术发展、对资源与环境的认识水平、各级政府及机构管理责任发展与变化而不断调整完善。

  以流域为单元的管理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目前已被普遍接受并应用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洪泛区管理无疑也会向着这一方向发展。

  洪水管理措施当初是以防洪工程的建设为主,即以“控制”洪水为主要目标,“全国洪泛区管理综合计划”实现了防洪战略的转折,自此,以工程和非工程防洪措施优化组合的兼顾洪泛区自然资源机能及可持续发展的洪泛区管理体系得以形成和完善。

  日本是洪水频发的国度,防洪堤防的修建始于公元4世纪。为有效地开展河流管理,日本河流治理的根本法律 《河川法》于1896年颁布施行。目前其洪水管理法律体系已相对健全,如图1所示。

  1962年,建设省大臣提议修订河川法,1964年新《河川法》颁布施行。新《河川法》按水系的重要性,将日本水系划分为一级水系、二级水系和其他水系,分别由建设大臣、都道府县知事和市长村长进行分级管理,明确了管理的责权。新《河川法》规定对所有水系需进行综合的以流域为单元的开发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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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日本治水与洪水法规体系

  1964年以后,依据变化的形势,《河川法》经历了5次修订和完善。第一次修订(1972年),建立了一级水系和二级水系以外的小河流的开发治理许可制度;第二次修订(1987年)要求市町村长在进行市镇建设,实施河道工程时,应充分考虑治河工程与其他事业的协调一致性,并采取措施,避免对整个水系产生不利影响;第三次修订(1991年)设置了超级堤防(可保证超标准洪水发生时漫而不溃)特别区域制度;随着流域开发和城市化进程,为防御洪涝需进行诸如分洪道、调节池等建设,由于当地土地高度利用,权利关系复杂,获取工程所需的土地以及工程的实施十分困难。为推进城市治水事业的开展,1995年对《河川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建立了河川立体区域制度;1997年,经第五次修订的《河川法》中加入了环境治理与保护、在《河川治理计划》中反映专家、当地居民及公共团体意见(公众参与)、完善缺水期用水许可制度、建设库区周边、堤后防护林带等条文。

  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后十数年,由于战争和战后经济实力薄弱,日本治水事业处于停滞阶段,其间,发生了日本历史上罕见的几次特大洪水灾害。这一时期的防洪法规建设的重点是抗灾和灾后恢复。1949年为强化抗洪活动而制定的《水防法》(抗洪法)和1951年制定的《公共土木设施灾害复旧事业费用国库负担法》反映了这一特点。在40年代下半叶和50年代上半叶,灾后恢复费用与治水投入额不相上下,甚至在有些年份超过治水投入。

  随着日本经济的复苏,为缓解严重的洪水灾害态势,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1960年颁布施行了《治山治水紧急措置法》和《治水特别会计法》,并据此制定了《治水十年计划》。自此日本防洪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快速稳定发展时期,治水投入稳步增长,第一次治水计划的第一年(1960年)投入约为5000亿日圆,到1992年,即第8次治水计划的第一年,治水投入达30,000亿日圆(约2100亿人民币),可见其投资力度之大。

  从1960年至今,日本治水计划已历9次,经过40年的规范、持续的治理,洪水灾害损失由1950年代约占全国GDP的10%减少为现在的0.2%左右。

  日本的洪水管理法规和治水计划及其实施为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总体上是成功的。

  1960年以前的日本的治水计划多由于计划过于庞大、资金难以保证等原因半途而废,1960年的《治山治水紧急措置法》和《治水特别会计法》的颁布施行是日本治水事业和治水计划制定的重要转折点。自此治水计划有了法律依据和资金保障,从而使日本的治水事业进入稳定顺利的发展时期。

  日本的治水计划重点是五年期计划,基本上可保证根据变化的形势做出及时的调整。

  从总体上看,日本的洪水管理的主体是工程措施,这与其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特征密不可分,随着工程措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安全保障,近来风险管理、风险选择等观念开始在洪水管理实践中得到体现,防洪的环境问题也得到高度重视,在日本新河川法和近期的治水计划中也体现了这一趋势。治水计划中不仅包括河道治理、大坝建设、水资源开发等传统项目,同时纳入了诸如水域周边环境保护和治理、形成多自然(生态)河川,减少混凝土暴露等内容。

  向立云 编写